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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通报5起典型案例

2022-09-29 17:28:44 708

摘要:来源:漯河发布1 舞阳县闫某某非法贮存、处置废矿物油涉嫌环境犯罪案2022年1月24日,有群众反映:“舞阳县某村口大石头后面有一处小院子,院内有很多桶,怀疑里面有人存放大量化工废料。”接到举报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公安、...

来源:漯河发布

1 舞阳县闫某某非法贮存、处置废矿物油涉嫌环境犯罪案

2022年1月24日,有群众反映:“舞阳县某村口大石头后面有一处小院子,院内有很多桶,怀疑里面有人存放大量化工废料。”

接到举报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镇政府等部门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2021年9月份,舞阳县某村村民闫某某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非法贮存57.1吨废矿物油。

执法人员经走访摸排并利用无人机搜寻侦查发现,2021年9月至11月,闫某某先后组织人员在两处不同农田开挖3个深坑,以倾倒、掩埋方式共非法处置17.4吨废矿物油。为保证取证扎实有效,执法人员对非法倾倒废矿物油数量经过全程公证并称重计量。

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结果显示:该废矿物油污染物含多种有毒有害致癌污染因子。根据检测报告,结合桶体有危险废物标签(标注化学名称:废矿物油,主要成分:油水混合物),综合判定疑似清洗矿物油储存、输送设施过程中产生的油/水和烃/水混合物。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初步认定闫某某贮存、处置的废污染物为危险废物。

2022年1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立案调查,并现场查封非法贮存的废矿物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闫某某非法处置17.4吨废矿物油倾倒、掩埋农田地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涉嫌环境犯罪。2022年3月28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 源汇区某医院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免于处罚案

源汇区某医院于2021年7月1日,购买了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安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该医院主动停止安装并恢复原状,提交了免于处罚申请。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文件,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第二项“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决定对该医院免于处罚。

3 漯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1月27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漯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氨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25mg/L。执法人员依法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氨氮排放浓度为62.96mg/L,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的1.5倍。根据上述监测结果,执法人员迅速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废水超标是因为雨水收集池往污水处理站输送水泵出现故障,导致雨水收集池内少量废水外溢,由于当时几天天气降雪,厂区积雪融化后,将厂区地面残留物带入雨水排污沟进入雨水排污池,加之公厕排污水所致。执法人员依法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生产(排污)记录、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为证。2022年3月1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对漯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并一致通过。2022年3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的有关规定,对漯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处416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禁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4 临颍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总氮轻微超标免于处罚案

2022年4月30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接到漯河市环境监控中心《漯河市环境监控中心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临颍某环保水务有限公司4月29日总氮在线数据10.31mg/L,超过该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总氮≤10mg/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0.03倍。

5月1日,临颍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总排水口总氮在线数据一直处于超标状态。负责该公司在线运维的第三方运维技术人员正在对总氮、总磷一体机用10mg/L标液进行标定,标定结果为14.96mg/L,机器一直处于故障维护状态,该运维公司向漯河市环境监控中心出具一份总氮分析仪故障的报告。系统故障期间,该公司将总排水口自4月30日~5月3日排放废水单日四批次共计16个水样送至漯河市宏安检测评价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总氮检测日均值结果分别是:3.4mg/L、3.34mg/L、2.82mg/L、2.35mg/L,均没有超过该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标准。5月6日下午,该公司总磷、总氮一体机已排除故障,恢复在线数据正常传输。

5月1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做到达标排放。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公布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第4条“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该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决定,于5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免于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5 河南省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制度案

2021年11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郾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生产车间南侧吹膜生产线配套的废气治污设施未开启。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郾城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案卷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经该局案件审查会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处96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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